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1—2023年,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并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同时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通知》明确,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
《通知》要求,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通知》强调,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防止对地市或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通知》要求加强跟踪问效。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柴新)